公務人員協會法  ( 95 年 05 月 17 日)
第47條
公務人員協會應於每年三月前將下列事項,函送其主管機關備查:

一、會員名冊。

二、財務收支報告。

三、事業之經營狀況。

四、各項糾紛事件之調處經過。

前項備查事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查核或請公務人員協會 函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