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  ( 95 年 05 月 17 日)
第45條
各關係機關未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銓敘部應檢具證據將違失人員移 送監察院依法處理。但違失人員為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人員由銓敘部通知服 務機關之上級機關依法處理;無上級機關者,應通知本機關依法處理。

前項違失人員如為民意機關首長,由銓敘部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 以下罰鍰,並公布違失事實。

前項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