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  ( 95 年 05 月 17 日)
第43條
爭議裁決委員會之裁決過程均不公開。

爭議裁決委員會應有全體爭議裁決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裁決 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裁決有不同意 見之委員及其意見,得列入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