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  ( 95 年 05 月 17 日)
第42條
銓敘部應於爭議裁決委員會組成後二十日內召開爭議裁決會議,並將開會 處所及期日,通知爭議當事人及其他關係機關。爭議裁決委員會應於會議 結束後三個月內作成裁決書;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 不得逾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