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  ( 95 年 05 月 17 日)
第36條
調解申請得於調解期日前撤回,調解申請經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申 請。

申請調解之公務人員協會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撤回調 解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