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  ( 95 年 05 月 17 日)
第31條
公務人員協會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提出協商,而受理機關未於期限內進行協 商,或協商不成,或未完全履行協商結果時,公務人員協會得向其主管機 關申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