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  ( 95 年 05 月 17 日)
第25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應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或 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議決。但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 之決議,應經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