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  ( 95 年 05 月 17 日)
第23條
公務人員協會以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機關。

下列事項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

一、章程之修改。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會員之除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有關公務人員法規制 (訂) 定、修正及廢止之建議。

六、收支預算之編列。

七、會務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理事會、監事會提案之審議。

九、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或國際性組織之加入或退出。

十、其他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