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  ( 95 年 05 月 17 日)
第21條
公務人員協會如有違背法令或章程、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 者,主管機關應為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四、撤免其理事、監事。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