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  ( 95 年 05 月 17 日)
第20條
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二次缺席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 、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