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  ( 95 年 05 月 17 日)
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以下 簡稱機關) 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 (薪) 給之人員。

前項規定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政務人員。

二、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首長及副首長。

三、公立學校教師。

四、各級政府所經營之各類事業機構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 外之人員。

五、軍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