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  ( 95 年 05 月 17 日)
第18條
公務人員協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候補理事, 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 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