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  ( 95 年 05 月 17 日)
第12條
公務人員協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會址。

四、組織。

五、會員之入會、出會及除名。

六、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七、理事、監事與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與解 任。

八、會議。

九、經費及會計。

十 財產之處分。

十一、章程之修改。

十二、定有會員代表大會者,其組織、會員代表之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與 解任。

十三、定有獎懲事項者,其事項。

十四、設有基金者,其設立與管理事項。

十五、興辦事業者,其事業名稱及相關事項。

十六、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公務人員協會章程之訂定或修改,應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 ,並經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公務人員協會章程之修改,應函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