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  ( 95 年 05 月 17 日)
第11-1條
主管機關先後收受多組發起人申請立案時,應優先受理先申請者之案件; 其同意立案以一組為限。

發起人經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同意後,應於六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逾期 廢止其立案同意。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之,其期間以三個月為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