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 92 年 04 月 15 日)
第17條
本會各級主管人員承長官之命,依法處理主管業務及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 理之;其他人員承長官之命,依法處理主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