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  ( 98 年 12 月 22 日)
第8條
參事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保障與培訓法規及重要文稿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施政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保障與培訓制度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四、關於法令疑義研擬之會辦事項。

五、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六、其他交辦事項。

主任委員得就參事中指定一人為首席參事,處理有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