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  ( 98 年 12 月 22 日)
第7條
主任秘書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各處、室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關於特定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關於各處、室業務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事項。

四、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對會務之代理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