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  ( 98 年 12 月 22 日)
第6條
委員之權責如下:

一、出席委員會議。

二、對委員會議提出有關保障及培訓議案。

三、專任委員應出席保障事件審查會。

四、專任委員應承辦公務人員保障事件。

五、主任委員分辦之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