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  ( 98 年 12 月 22 日)
第22條
本會會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 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參事、各處、室一級主管及國家文官學院副院長 出席。必要時得邀請或指定相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