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  ( 98 年 12 月 22 日)
第11條
地方公務人員保障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地方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審議、查證、調處、協調聯繫及追蹤管 制事項。

二、關於地方公務人員保障事項司法裁判之研析。

三、關於地方公務人員保障業務之宣導、輔導及協調聯繫事項。

四、關於地方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統計分析事項。

五、關於本處其他統籌性質及綜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