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法  ( 100 年 11 月 14 日)
第1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辦理地方政府機關公務人員訓練業務,特設地方行 政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2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在職培訓業務之執行。

二、政府重要法制及革新措施轉介地方之研習。

三、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研究及執行。

四、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職能評鑑與訓練之研究及執行。

五、地方機關數位學習及終身學習之推動。

六、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需求調查、訓練績效評估與在地化訓練之研究 、執行及推廣。

七、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培訓技術、方法與教材之研究及推廣。

八、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之輔導及諮詢。

九、接受委託辦理之訓練。

十、其他有關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之訓練事項。

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二職等。

第4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5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