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法  ( 100 年 11 月 14 日)
第1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辦理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訓練業務,特設公務 人力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2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院所屬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之在職培訓。

二、行政院重要政策、法令之講習及業務之研習。

三、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及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研究及執行。

四、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數位學習及終身學習之推動。

五、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培訓技術、教材與方法之研究及推廣。

六、國內外訓練機構、學術機構交流合作及跨域整合訓練之執行。

七、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訓練之輔導及諮詢。

八、接受委託辦理之訓練。

九、其他有關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之訓練事項。

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二職等。

第4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5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