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官學院區域培訓中心組織準則  ( 98 年 12 月 31 日)
第1條
國家文官學院為辦理各地區公務人員培訓事項,依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第 七條規定,特設所屬各區域培訓中心(以下簡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