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 98 年 11 月 18 日)
第2條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障與培訓政策、法制之研擬、訂定及其執行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身分、工作條件、官職等級、俸給與其他公法上財產權 等有關權益保障之研議及建議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審議、查證、調處及決定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業務之宣導、輔導及協調聯繫事項。

五、關於高階公務人員之中長期培訓事項。

六、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關訓練事項。

七、關於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研擬規劃及委託事項。

八、關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推動事項。

九、關於培訓機關(構)之資源共享、整合之協調事項。

十、關於公務人員訓練評鑑方法與技術之研發、各項培訓需求評析及績效 評估事項。

十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障與培訓之國際交流合作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公務人員之保障及培訓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