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 84 年 01 月 25 日)
第6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執行秘書 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組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專門委員一人至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 一職等;稽核三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至 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視察一人至二人,職務列薦任第 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三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組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至四人,得列薦任第六 職等至第七職等;稽察員三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其中一人至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員二人至四人,職 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