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 84 年 01 月 25 日)
第11條
本會每三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得由主任委員指定 委員一人代理之。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