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 84 年 01 月 25 日)
第8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二人, 專門委員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六人至八人 ,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稽核四人至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 職等;系統分析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六人至十 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程式設計師二人,職務列薦任第 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 職等,其中六人至八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程式設計師二 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助理員四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 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