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 84 年 01 月 25 日)
第7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銓敘部遴聘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行 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臺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業務主管各一人,及專家學者組成之。

前項委員均為兼任,其由專家學者擔任者任期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