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 84 年 01 月 25 日)
第12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 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 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