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人事制度研究改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 82 年 01 月 29 日)
第1條
銓敘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研究改進人事制度,特依本部組織法第十九條 之規定,設置人事制度研究改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2條
本會以全國公務人員之任免、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 卹 退休、保險、各機關人事管理,及其他有關人事制度、法規、政策之 綜合研究改進等事項為範圍。

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部長聘請有關學者專家擔任,聘期為二 年,期滿得續聘。

本會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部長就委員中聘請之。

第4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幹事一人,承辦會務,由部長就本部法規司或其他單位 職員中指定人員擔任之。

第5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酌支研究費、出席費或審查費。

第6條
本會每二個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委員會議由召 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

第7條
本會舉行委員會議時,得邀本部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答詢。

第8條
本會通過之研究改進意見,送請主管單位參處。

第9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