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驗光人員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7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下列資格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驗光生 特種考試:

一、驗光人員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三年 ,並具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資格。

二、驗光人員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六年 以上,並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達一百六 十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