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第一階段考試免試:
一、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該類科技師證書,經考選部認可。
二、具有第六條第一項之應考資格,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同類
科及格,分發任用後,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該
類科技術工作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
三、具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應考資格,並實際從事相關工程
工作十五年以上,成績優良且負責工程專案有具體實績及證明文件。
具有前項第三款之資格,並得申請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減免,經認定合格
者,其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得全部折抵。
第一項申請第一階段考試免試或第二項申請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減免之審
查,得由考選部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審查結果並提請考選部營建工程
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其經核定准予第一階段考試免試或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減免者,由考選部
通知申請人,依規定參加本考試第二階段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