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大地工程技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6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土木工程、營建工程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下列各領域相關課程,每領域至少各一 學科,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至少十學科二十八學分以上, 其中須包括土壤力學、基礎工程、材料力學、鋼筋混凝土學、工程地 質,有證明文件:

(一)基本領域:工程數學、土壤力學、材料力學、結構學、工程靜力學 、應用力學、鋼筋混凝土學、工程材料、土壤力學實驗、運輸工程 、工址調查、測量實習(工程)、工程(營建)材料試驗,建築法 規、水利工程。

(二)力學領域:地震工程、動力學、高等材料力學、流體力學、土壤動 力學、結構動力學、數值分析、應用土壤力學。

(三)大地工程領域:基礎工程、邊坡穩定(工程)、坡地開發工程、水 土保持工程、生態(近自然)工法、隧道工程、道(公)路工程、 水庫工程(含堤壩工程)、港灣工程、鐵路(軌道)工程、地理資 訊系統、加勁土壤工程、地下水工程、地盤改良工程、地錨工程。

(四)土壤與岩石工程領域:水文學、工址調查、大地工程(學)、中( 高)等土壤力學、岩石力學、地球物理探勘、工程地質、構造地質 、實用土壤力學。

(五)施工領域:大地(工程)測量、施工學(包括大地工程施工、土木 工程施工或基礎工程施工)、基礎與開挖工程實務、工程圖學、大 地工程實務、施工(或營建或工程)管理、實務專題、工程合約與 規範、工程估價、工程法律、營建管理、都市土木、電腦輔助工程 資料分析、營建工程常用檢測方法。

三、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

普通考試土木工程科考試及格,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前得應第一階段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