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新增考試種類認定辦法  ( 102 年 10 月 21 日)
第4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各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新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依第 二條要件擬提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需求說明書(如附件一) ,同時應填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審查表(如附件二) 及佐證資料行文考選部。

二、考選部收到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函後,由諮詢委員會主任委 員邀請相關領域委員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公聽會,彙整各方意見 及配套措施後,並加具意見提會審議。

三、審議結果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審定之。

四、經審定為新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擬 具職業管理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