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新增考試種類認定辦法  ( 102 年 10 月 21 日)
第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之認定,應以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 養過程所獲得之特殊學識或技能,及須具執業資格始得執行業務為基礎, 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所從事業務或提供服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權利 有直接重大密切相關,及對人民工作權之影響。

二、執行業務具自主性、自律性及專屬不可替代性,強調親自執行並對其 服務親負其責。

三、紛爭責任鑑定具專業性與困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