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語言治療師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7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語言治療師法公布施行前,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公職語言治療師考試及格者,得申請語言治療師全部 科目免試。

前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語言治療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 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 格證書,其生效日期追溯至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翌日,並函衛生 福利部查照。但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期在語言治療師法生效日前 者,追溯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四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