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語言治療師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11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