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  ( 106 年 02 月 20 日)
第6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類科所列資格之一 者,得分別應本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第一階段考試。

具有附表一藥師類科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資格之一者,於中華民國 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前,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藥師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