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  ( 106 年 02 月 20 日)
第13條
外國人具有附表一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類科所列資格之一,且無 第五條情事者,得分別應本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第一階段考 試。第一試或第一階段考試及格者,始得應本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 、藥師第二階段考試。六年內第二階段考試未及格者,應重新應本考試第 一階段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