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  ( 106 年 02 月 20 日)
第12條
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第二階段考試及格標準,均以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 為及格。

醫師、牙醫師、藥師第一階段考試、第二階段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均以各 應試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中醫師第一階段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二十,其餘各 應試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第二階段考 試總成績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第一項第一階段考試、第二階段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 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