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14條
本考試全部科目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 交通部查照。

前項考試及格人員,申領執業適任證書,應具備一定之服務經歷、訓練或 適任性評估,均依交通部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