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11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 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 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 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