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地政、土地資源、土地管理、法律、不動產經營、不動產與城鄉環境
、土地管理與開發、資產(管理)科學等科、系、組、所畢業,領有
畢業證書,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土
地行政類科及格,在地政機關辦理地政業務一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地政、土地資源、土地管理、法律、不動產經營、不動產與城鄉環境
、土地管理與開發、資產(管理)科學等科、系、組、所畢業,領有
畢業證書,並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土地行政類
科及格,在地政機關辦理地政業務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畢業,曾修習土地法、土地登記二科,及民法(概要)、土地行政、
土地稅、土地測量四科中至少二科,合計在十二學分以上,並經公務
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土地行政類科及格,在
地政機關辦理地政業務一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畢業,曾修習土地法、土地登記二科,及民法(概要)、土地行政、
土地稅、土地測量四科中至少二科,合計在十二學分以上,並經公務
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土地行政類科及格,在地政機關
辦理地政業務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