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不動產估價(理論)或土地估價(理論
)及不動產估價實務二學科,及下列各領域相關課程,每領域至少一
學科,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至少六科十八學分以上,有證
明文件:
(一)不動產法領域相關課程:包括土地徵收、規畫法規或都市(及區域
)計畫法規或不動產開發與管理法、不動產法規或土地法規、租稅
法或稅務法規或不動產稅(法)或土地稅(法)、不動產交易法規
、不動產經紀法規、民法或民法概要或民法物權、土地登記(實務
)、不動產估價法規或估價技術規則。
(二)土地利用領域相關課程:包括不動產開發或土地開發(與利用)或
土地利用、土地使用計畫(與管制)或土地(分區)使用管制、都
市計劃(概論)或區域及都市計畫(概論)、土地重劃或市地重劃
或農地重劃、都市更新、建築法(規)或營建法(規)或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學)概論或結構學、建築構造(與施工)或建築設計
或建築技術或基礎工程或鋼筋混凝土(設計及施工)、地籍管理、
建築(改良)物估價、農作(改良)物估價、特殊土地估價、施工
(與)估價或施工計畫與估價或工程估價或土木工程估價或營建工
程估價。
(三)不動產投資與市場領域相關課程:包括不動產(經營)管理或土地
(經營)管理或建築(經營)管理、不動產投資(與管理)、不動
產市場或不動產市場分析或不動產市場研究或不動產市場調查與分
析、不動產金融或土地金融、(不動產)財務分析、(不動產)財
務管理、會計學、統計學。
(四)不動產經濟領域相關課程:包括不動產經濟分析或土地經濟(理論
)與分析、經濟學或總體經濟學或個體經濟學、不動產經濟學或土
地經濟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不動產估價相當科、系、組、所、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所稱相
當科、系、組、所、學程係指其所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第一款規定,
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