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  ( 106 年 09 月 08 日)
第5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公立、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 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 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學分,並修畢下列五領域十五學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總計達四十五學分以上課程,領有畢業證書與 修課證明文件者,得應本考試:

一、社會工作概論領域課程二學科:

(一)社會工作概論。

(二)社會福利概論或社會工作倫理。

二、社會工作直接服務方法領域課程三學科:

(一)社會個案工作。

(二)社會團體工作。

(三)社區工作或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

三、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領域課程四學科:

(一)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二)社會學。

(三)心理學。

(四)社會心理學。

四、社會政策立法與行政管理領域課程四學科:

(一)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二)社會福利行政。

(三)方案設計與評估。

(四)社會工作管理或非營利組織管理。

五、社會工作研究法領域課程二學科:

(一)社會工作研究法或社會研究法。

(二)社會統計。

前項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其開設之必 修課程符合前項所列學科要求,經考選部審核公告者,其畢業生應本考試 時,免繳交修課證明文件。

第一項實習或實地工作學分認定標準,由考選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