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  ( 106 年 09 月 08 日)
第12條
應考人依第六條規定,向考選部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部分科目免試申請表。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 部或僑居地之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申請部分科目免試審議費。 前項申請部分科目免試,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但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未 能於本考試當次報名二個月前提出申請並繳驗完備費件者,該次考試不予 部分科目免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