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  ( 106 年 08 月 25 日)
第9條
本考試消防設備師類科筆試,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六十分為錄取標準 。但錄取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者,以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十 且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五十分者為錄取。

本考試消防設備士類科筆試,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六十分為錄取標準 。但錄取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者,以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 十六且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五十分者為錄取。

前二項人數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 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 為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