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  ( 106 年 08 月 25 日)
第10條
本考試筆試錄取人員,須經專業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考選部報請考試 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但具有內政部核發之消防實務經 驗二年以上證明文件者,免除訓練。

前項訓練,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