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4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 證書。

二、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 明文件。

三、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