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規則  ( 106 年 11 月 20 日)
第11條
華語領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 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外語領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 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 格。部分科目免試者,以外國語科目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